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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
本标准适用于发电锅炉、工业锅炉、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检测项目:


检测时间:
    一年测一次,氮氧化物(1个月测一次)
采样布点:
有几个烟囱测几个点,
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:




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:
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,建立企业监测制度,制定监测方案,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,保存原始监测记录,并公布监测结果。
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,设计、建设、维护采样口、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。
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,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,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,有废气处理设施的,应在该设施后监测。排气筒中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、GB/T16157或HJ/T397规定进行。
20T/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,与部门的监测联网,并设备正常运行,按有关法律和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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